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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659号

张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59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洪东字,苍南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9日以给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黄通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杨斌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