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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586号

赵洪明与范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洪明,范春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586号原告赵洪明,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范春花,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明诉被告范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洪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爱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