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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970号

卜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卜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970号原告卜某某,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刘某某,女,199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某因与被告刘某某自行和解,原告卜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卜某某因与被告刘某某就本案诉争的事实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卜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全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房殿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