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文书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74号原告王淑荣,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黑盛昌,住齐市建华区。
被告周春华,住齐市建华区,与被告黑盛昌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王淑荣诉黑盛昌、周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王淑荣的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向被告黑盛昌、周春华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原告王淑荣不能提供被告黑盛昌、周春华的其他住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淑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29.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王淑荣。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超
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鹏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