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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民初74号

王淑荣诉黑盛昌、周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淑荣,黑盛昌,周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始文书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74号原告王淑荣,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黑盛昌,住齐市建华区。

被告周春华,住齐市建华区,与被告黑盛昌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王淑荣诉黑盛昌、周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王淑荣的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向被告黑盛昌、周春华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原告王淑荣不能提供被告黑盛昌、周春华的其他住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淑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29.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王淑荣。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超

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鹏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