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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14-1号

代应祥与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应祥,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14-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代应祥,男。被执行人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王怀兵与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邱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