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14-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代应祥,男。被执行人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王怀兵与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邱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