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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2895-1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姚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影,宁建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895-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诉讼代表人宁建萍,行长。被执行人姚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姚影名下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半岛国际大厦2315室、2316室、2317室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姚影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姚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姚影名下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半岛国际大厦2315室【房产证号:杭房权建移字第××号】、2316室【房产证号:杭房权建移字第××号】、2317室【房产证号:杭房权建移字第××号】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