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269号原告邱大书,农民。原告梁某甲。法定代理人邱大书,身份信息同上。系梁某甲之母。原告梁某乙。法定代理人邱大书,身份信息同上。系梁某乙之母。被告梁忠发,农民。被告梁文质,农民。委托代理人汪琦,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邱大书、梁某甲、梁某乙诉被告梁忠发、梁文质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邱大书、梁某甲、梁某乙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大书、梁某甲、梁某乙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大书、梁某甲、梁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邱大书、梁某甲、梁某乙承担。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