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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8号

孙一存与纪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一存,纪永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8号

原告:孙一存。

被告:纪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一存与被告纪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王云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武新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