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8号
原告:孙一存。
被告:纪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一存与被告纪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王云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武新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
孙一存与纪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8号
原告:孙一存。
被告:纪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一存与被告纪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王云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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