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三民初字00136号原告李X,女,1984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XX。被告田X,男,1984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田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 武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耿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