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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三民初字00136号

原告李静诉被告田柱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X,田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三民初字00136号原告李X,女,1984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XX。被告田X,男,1984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田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  武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耿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