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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财保8号

宋凯明与邱成润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宋凯明;邱成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323财保8号

申请人:宋凯明,女,1972年8月30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

申请人:邱成润,男,1970年4月14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申请人宋凯明与被申请人邱成润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邱成润所有的苏A×××××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邱成润所有的苏A×××××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 二、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崔北平

审判员  陈海燕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