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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421号

胡广洋与铜陵市名人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胡广洋,铜陵市名人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421号

原告:胡广洋,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委托代理人:钟义龙,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益民,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名人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9026189L。

法定代表人:刘鹏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广洋与被告铜陵市名人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胡广洋于201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广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广洋承担。

审判员  姚朝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鲍 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