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91民初11号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11号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陈士彬,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李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马骁。

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封世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