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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刑初43号

柴法明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4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24刑初4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0日左右至2月27日期间,被告人柴某在新昌县沙溪镇董村上董182号家中,提供赌具,召集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等人以“掷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元。同月27日,被告人柴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柴某亲属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等人证言,归案经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能退缴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二、扣押的涉案牌九牌、骰子及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优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双英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