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63号
原告:马鞍山市恒兴耐火炉料厂。
被告:张春晓。
原告马鞍山市恒兴耐火炉料厂诉被告张春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受理时确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张春晓需公告送达,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翠翠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