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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363号

马鞍山市恒兴耐火炉料厂与张春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鞍山市恒兴耐火炉料厂,张春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63号

原告:马鞍山市恒兴耐火炉料厂。

被告:张春晓。

原告马鞍山市恒兴耐火炉料厂诉被告张春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受理时确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张春晓需公告送达,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翠翠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