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78-2号
原告:曹某,女,1974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范某,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杰
审 判 员 张超财人民 陪 审员 李兴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 赵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