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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78-2号

曹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78-2号

原告:曹某,女,1974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范某,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杰

审  判  员 张超财人民 陪 审员 李兴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 赵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