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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恢198号

郝娜、郑云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娜,郑云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郝娜,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被执行人郑云光,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郝娜与被执行人郑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温瑞执民字第84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2016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郝娜与被执行人郑云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云光于2016年2月4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郝娜2万元(已支付),于2016年6月1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郝娜3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恢198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洪汝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叶乐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