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32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王向阳。被告王某,男,汉族,1991年2月4日,地址:河南省内黄县。被告祁某某,男,汉族,1984年7月22日,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地址:河南省内黄县。被告安阳市汇川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王全顺。被告安阳昊丰物资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赵新建。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诉王某、祁某某、王某某、安阳市汇川商贸有限公司、安阳昊丰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于晓文
审 判 员 李莎莎
人民陪审员 张 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