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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4民初153号

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4民初15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3月24日。委托代理人杨进生,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6日。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卢林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