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保字第18号申请人姚国录被申请人甘肃双美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张生仁,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姚国录与甘肃双美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姚国录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双美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25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现诉讼案件已由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5078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调解书均送达,该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诉前保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生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智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