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052号
原告:中山市美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3号第6栋五楼501室,组织机构代码59583174-2。
法定代表人:黄杨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龙、冯永坚,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汇富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3号。
法定代表人:冯顺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美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汇富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美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市美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美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3元,减半收取13377元,由原告中山市美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万枝
代理
审判员 梁 乐
代理
审判员 黄好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