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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9601号

朱玲花与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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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9601号原告朱玲花,女,1953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顾海峰(系原告朱玲花儿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颖,男,198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玲花与被告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凌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诉讼费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