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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0570号

孙安玲与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孙安玲,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570号原告孙安玲被告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水路350号。法定代表人张忠家。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安玲与被告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惠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