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397号原告凉山州雅佳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寸江坤、苏小平,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永辉,女,汉族,四川省木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州雅佳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永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凉山州雅佳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雅佳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州雅佳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志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