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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115号

佛山市三水广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冯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11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广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冯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15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广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杨联,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雪梅,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宁世,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冯伦,户籍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广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冯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三水广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与被告冯伦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冯伦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广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广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何炎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凤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