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王凯,男。被执行人王冶威,男。王凯申请执行王冶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元。我院于2016年2月1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冶威履行了案件款8000元,申请人王凯已受偿,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4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