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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恢43号

王凯申请执行王冶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凯,王冶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王凯,男。被执行人王冶威,男。王凯申请执行王冶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元。我院于2016年2月1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冶威履行了案件款8000元,申请人王凯已受偿,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4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