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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刑初9号

刘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602刑初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别名:“阿哝”),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韦家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接到林某要购买毒品K粉的电话后,到防城港市港口区凯乐路极光网吧内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K粉贩卖给林某。不久后,其又在该网吧内再次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K粉贩卖给林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刘某身上缴获人民币100元、可疑毒品11小包(净重7.8克),从林某身上缴获可疑毒品1小包(净重1.6克)。经鉴定,从缴获的可疑毒品中均检测出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通话清单、称量证明、取样送检笔录、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且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余 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青莲法律依据: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氯胺酮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氯胺酮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氯胺酮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