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口六宿舍院内。法定代表人韩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卫胜利,1984年7月15日出生,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群,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小娟,女,1978年3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柳芳北街6号。法定代表人李大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云,女,1972年2月8日出生,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上诉人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年石民初字第2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百八十六元四角,由刘凤群负担三百一十五元(已交纳);由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四百七十一元四角(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三元二角,由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永钢
代理
审判员 白 云
代理
审判员 王玲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詹 浩
书 记 员 赵倬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