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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执4号

杨宗发、杨维娜、杨维锦申请执行黎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宗发,杨维娜,杨维锦,黎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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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执4号

申请执行人:杨宗发,男,汉族,生于1949年8月12日,住四川省天全县。

申请执行人:杨维娜,女,汉族,生于1997年8月26日,住四川省天全县。

申请执行人:杨维锦,男,汉族,生于2003年6月27日,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执行人:黎琴,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13日,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雅刑初字第18号判决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受理杨宗发、杨维娜、杨维锦申请执行黎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查: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系四川省天全县人,为便于本案能及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川18执4号杨宗发、杨维娜、杨维锦申请执行黎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指定由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 屹执行员 张 耿执行员 邓学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苟川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