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02执6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红埠寺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沂嘉诚陶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运东,身份证号:372823196001012419)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2013)临商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临沂嘉诚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