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575-1号申请人黄恩,男,汉族,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申请人杨子扬,男,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担保人黎作森,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受理原告黄恩诉被告杨子扬、广西晨洋达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357280元的财产。担保人以名下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以180000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杨子扬在田东县那拔镇那练村辉绿岩矿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2月18日止。
二、以1300000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杨子扬在广西佳瑞特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2月18日止。
三、以877280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杨子扬在广西晨洋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2月18日止。
四、查封担保人黎作森名下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92号2栋独单元1703号房、南宁市金洲路17号世纪家园地下室车位12号共二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2月18日止。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亦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上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