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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575-1号

黄恩与杨子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恩,杨子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575-1号申请人黄恩,男,汉族,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申请人杨子扬,男,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担保人黎作森,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受理原告黄恩诉被告杨子扬、广西晨洋达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357280元的财产。担保人以名下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以180000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杨子扬在田东县那拔镇那练村辉绿岩矿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2月18日止。

二、以1300000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杨子扬在广西佳瑞特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2月18日止。

三、以877280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杨子扬在广西晨洋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2月18日止。

四、查封担保人黎作森名下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92号2栋独单元1703号房、南宁市金洲路17号世纪家园地下室车位12号共二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2月18日止。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亦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上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