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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222号

赵德勇与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德勇,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222号原告赵德勇,男,1969年5月23日生,汉族,济南三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王峰,经理。被告被告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孙付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勇与被告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德勇负担。

审 判 员  苏佩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胡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