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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1530号

李继叙与广德县新联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继叙,广德县新联铸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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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530号申请执行人李继叙,男,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广德县新联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法定代表人胥阿青,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继叙与被执行人广德县新联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款204300元及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广德县新联铸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闻 剑

审判员 杨骏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文 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