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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501号

管海臣诉陈雨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管海臣,马艳娥,陈雨才

裁判文书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管海臣,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彩虹街道社区***组,证件号码230202195909171813。被执行人马艳娥,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市场小区**号楼**单元**层**号。被执行人陈雨才,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市场小区**号楼**单元**层**号。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管海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初字第124号[仲裁裁决书],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上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