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2588号原告中铁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李万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浩,上海千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铁红
人民陪审员 曹 璐
人民陪审员 高天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