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刑初56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培培,女,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2012年9月17日,被告人王培培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4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王培培因涉嫌诈骗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培培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培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培培伙同甘某1(另案处理),经过事先预谋,通过他人的介绍,以相亲结婚为名骗取本市禹会区长青乡被害人段某的信任,以索要见面礼名义骗得人民币1.6万元。案发前后,被告人王培培共计退回人民币1.8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培培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培培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培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7、8月份,被告人王培培伙同甘某1(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虚构二人系亲戚关系,通过他人将甘某1介绍给本市荆涂风景区韩郢村村民被害人段某,以相亲结婚为名骗取段某的信任,后以定亲礼金名义骗得段某人民币1.6万元。案发前后,王培培主动退还段某人民币1.8万元。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王培培在本市蚌埠火车南站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2012)怀刑初字第00319号刑事判决书及离监犯综合信息表,甘某1诈骗案拘留证、逮捕证及起诉意见书等相关材料,短信截图,辨认笔录,被害人段某陈述,证人甘某1、陈某、甘某2证言,被告人王培培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培培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培培与他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培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培培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培培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培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殷凌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梦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案号〔2016〕皖03**刑初56号案由诈骗罪被告人王培培简要案情被告人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共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1.6万元法定刑幅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确定基准刑量刑起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基准刑6个月+7个月,即13个月。确定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量刑情节省高院或者我院规定减少基准刑比例本案确定的减少比例省高院或者我院规定增加基准刑比例本案确定的增加比例坦白20%以下10%累犯10%-40%以下,三个月至五年25%退赃30%以下20%拟宣告刑十二个月判决结果备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