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刑初5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一×,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诗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日16时13分许,被告人汤一×驾驶牌照号为津H×××××的红色东风标致轿车拉载乘客聂×沿本市河北区增产道由东向南左拐至增产道与红星路交口处时,其驾驶的汽车右前部与骑自行车沿增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付××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付××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汤一×报警,被害人付××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后被告人汤一×继续留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后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被害人付××于2015年10月2日17时57分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付××因颅脑损伤死亡。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汤一×负事故主要责任,付××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汤一×向被害人付××近亲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汤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聂×、汤二×、张××证言,辨认笔录,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勘验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查询、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110报警受理单、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付××尸体检验报告》、《付××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汤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天津市急救中心证明信,医院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骨灰安放证,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汤一×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一×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一×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定罪科刑。被告人汤一×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汤一×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汤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金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 芳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