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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财保23号

周素华与黄醒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素华,黄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财保23号申请人周素华。委托代理人王善刚,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醒。申请人周素华与被申请人黄醒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黄醒名下的苏C×××××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保全标的额为1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资信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现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黄醒名下的苏C×××××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凤朵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