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814号罪犯黄小兵,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8日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小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7年4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3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9年6月1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20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2月2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6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4年4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杨竞、张帅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渝都监狱工作人员陈雪梅、罪犯黄小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黄小兵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减刑建议无异议,减刑幅度由人民法院裁量。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小兵,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小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小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学文
审 判 员 李 庆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小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