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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二初字第民00713号

刘飞与王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飞,王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民00713号

原告:刘飞,男,1969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县土产公司经理,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王贺军,男,1974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夏永久,安徽省利辛县西潘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与被告王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飞于2016年0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