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民00713号
原告:刘飞,男,1969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县土产公司经理,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王贺军,男,1974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夏永久,安徽省利辛县西潘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与被告王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飞于2016年0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