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财保199号申请人葛某,男,199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申请人钱某,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朱某,男,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葛某、钱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葛某、钱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所驾驶的鲁Q××××ד五菱”货车一辆或价值1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所驾驶的鲁Q××××ד五菱”货车一辆或价值1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成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宝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