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1702号原告邹峰。委托代理人方艳,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伟业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阿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学芳,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峰与被告江苏伟业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峰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邹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峰负担。
审 判 长 刘颢丽
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
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梦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