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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初319号

原告杨应步、黄雪华与被告魏为森、季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应步,黄雪华,魏为森,季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319号

原告:杨应步,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雪华,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衍光,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庞瑞雪,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为森,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季丽华,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应步、黄雪华与被告魏为森、季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应步、黄雪华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辉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祁晨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