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319号
原告:杨应步,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雪华,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衍光,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庞瑞雪,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为森,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季丽华,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应步、黄雪华与被告魏为森、季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应步、黄雪华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辉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祁晨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