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字第766号
原告:李明梅,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诸城市。
被告:王娟,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明梅诉被告王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梅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梅撤回对被告王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梅承担。
审判员 江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