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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刑初32号

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3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羁押,2015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屈京德,北京市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屈京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孙×编造可以帮助林×办理高等院校毕业证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林×人民币15000元。2015年6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南里急速飞越网吧内将被告人孙×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作出了供述。被告人屈京德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孙×系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孙×编造可以帮助林×办理高等院校毕业证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林×人民币15000元。2015年6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南里急速飞越网吧内将被告人孙×抓获。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法庭质证已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林×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5日,林×在QQ聊天群看到一条信息,称可以办理联大本科毕业证,学信网可查,林×联系对方后谈好办理联大法学本科毕业证的价格是人民币16000元,对方要求给定金人民币5000元,林×同意了。2014年10月17日19时许,林×在西城区马连道某楼下与对方见面,对方名叫孙×,林×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电子版照片及现金人民币5000元交给孙×。过了五天,孙×向林×要学历证费用人民币2000元,林×让朋友卓×通过支付宝给孙×汇款人民币2000元。再过了几天,孙×让林×交剩余费用,林×在西城区马连道明日梧州酒店一层通过ATM机给对方户名为孙xx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4000元,2015年3月20日,林×又通过支付宝给户名为孙xx的账户汇款人民币4000元,之后孙×还向林×借了人民币2000元。过了一段时间,林×给孙×打电话,孙×手机停机了,发现自己被骗后林×报了警。(2)被害人林×的辨认笔录证实,林×在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3号照片孙×是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在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某楼下收取自己人民币5000元的嫌疑人。(3)证人卓×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3日上午,林×给卓×发信息,让卓×帮忙给一个叫孙×的账户转人民币2000元,卓×在家中用手机通过支付宝给孙×建设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元。(4)聊天记录及手机通话记录单对被告人孙×与被害人刘xx联系办理毕业证的事实予以佐证。(5)户名为孙xx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户名为孙×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客户交易查询单、支付宝转账截图及户名为林×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单证实,被害人林×分别向被告人孙×转账人民币2000元、4000元、4000元。(6)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起赃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在案扣押从被告人孙×处起获的两张银行卡。(7)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证实被害人林×报案的情况。(8)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材料证实,2015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南里急速飞越网吧内将被告人孙×抓获。(9)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孙×身份信息情况。(10)被告人孙×的供述证实,2014年中旬,孙×在QQ群发了一条内容为可以办理联大本科毕业证、学信网可查的消息,林×主动向孙×询问办理毕业证的事情,两人最终谈好的价格是人民币16000元。过了两天,两人见面后林×给了孙×现金人民币5000元,并商定剩余毕业证办好再给,办不成退钱。之后,孙×分别向林×索要学历证书费人民币4000元和余款人民币4000元。直到2015年4月份,孙×以学校系统出问题为由一直拖着,没有给林×办好毕业证,再之后来孙×把手机关机了。孙×自己没有能力为林×办理联大毕业证,只是去立水桥找办证的人给林×办毕业证,但没有办下来,找其他人都说办不了,但钱没退给林×。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当庭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二、继续向被告人孙×追缴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林×。

三、在案扣押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内钱款并入追缴项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红奎

人民陪审员  何西茹

人民陪审员  冯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