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绍执字第1616号申请执行人傅惠忠被执行人郑建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建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建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建松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郑建松(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0的存款人民币13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震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科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