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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530号

刘登峰与郑州市金水区国瑞日用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登峰,郑州市金水区国瑞日用百货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30号原告刘登峰,男,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国瑞日用百货店,经营场所郑州市。经营者王亚平。法定代表人孙耿。

原告刘登峰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国瑞日用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其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登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婉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呼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