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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261号

原告何顺卿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郑州佳成泵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顺卿,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郑州佳成泵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261号原告何顺卿。委托代理人宁国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龙华,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翟晓宾。委托代理人XX宁,郑州市上街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州佳成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承恩。委托代理人魏雯,郑州佳成泵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顺卿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郑州佳成泵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何顺卿向本院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顺卿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顺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顺卿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赵 艳

审 判 员  吴林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张亚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