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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执126号

董立君与道字乡文字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立君,乾安县道字乡文字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董立君,男,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镇昆池街63委。

被执行人:乾安县道字乡文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华贵,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立君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道字乡文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乾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永民

审 判 员  王清江

代理

审判员  孙得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本(2016)吉0723执126号签发:年月日

申请执行人:董立君,男,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镇昆池街63委。

被执行人:乾安县道字乡文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华贵,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立君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道字乡文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乾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永民

书记员张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吉0723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董立君,男,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镇昆池街63委。

被执行人:乾安县道字乡文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华贵,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立君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道字乡文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乾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永民

审判员王清江

代理

审判员孙得重

二O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本(2016)吉0723执126号签发:年月日

申请执行人:董立君,男,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镇昆池街63委。

被执行人:乾安县道字乡文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华贵,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立君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道字乡文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乾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永民

书记员张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吉0723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董立君,男,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镇昆池街63委。

被执行人:乾安县道字乡文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华贵,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立君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道字乡文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乾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永民

审判员王清江

代理

审判员孙得重

二O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本(2016)吉0723执126号签发:年月日

申请执行人:董立君,男,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镇昆池街63委。

被执行人:乾安县道字乡文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华贵,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立君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道字乡文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乾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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