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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刑初27号

何仕根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刑初27号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被当涂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祥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何某在其经营的五金店二楼的房间内开设赌场,供张某、鲁某、戎某等人以推牌九、筒子功等方式进行赌博,并按一定比例抽头。期间,何某抽头渔利人民币7000余元。案发后,当涂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何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何某予以惩处。

被告人何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何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当涂县护河镇护新路的五金店二楼的房间内开设赌场,供张某、鲁某、戎某等人以“推牌九”、“筒子功”等方式进行赌博,并按一定比例抽头。期间,何某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在当涂县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鲁某、戎某、方某、谢某、汤某、夏某、周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某在公安机关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赌具筒子功一副予以没收,随卷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蒋 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