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201号原告卿某,女,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郭洪军,资阳市雁江区小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卿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卿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原告卿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伍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