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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201号

卿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卿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201号原告卿某,女,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郭洪军,资阳市雁江区小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卿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卿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原告卿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伍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欢 来源:百度“”